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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何锦华,何锦标,钟伟权,何志华,何伟源,邓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85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13号。负责人:吴斌。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E2区钢铁世界大道商务楼B座5楼10、11、12单元。法定代表人:何伟源。被执行人: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新华路A1号13口1304号。法定代表人:何锦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第二工业区11号地B南2号。法定代表人:钟伟权。被执行人:何锦华,女,汉族,1978年3月22日,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锦标,男,汉族,1976年5月7日,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钟伟权,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志华,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伟源,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志敏,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何锦华、何锦标、钟伟权、何志华、何伟源、邓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前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银行承兑汇票垫款8198228.2元及利息;被告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何锦华、何锦标、钟伟权、何志华、何伟源、邓志敏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何锦华、何锦标、钟伟权、何志华、何伟源、邓志敏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85300.84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何锦华、何锦标、钟伟权、何志华、何伟源、邓志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伟骏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铁贸易有限公司、何锦华、何锦标、钟伟权、何志华、何伟源、邓志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邓志敏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一处,被本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2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何锦华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两处,抵押权人均为张敏玲,均被本院(2016)粤0606执2193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何锦标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一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被本院(2016)粤0606执2193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何伟源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一处,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执2028号案件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何伟源在佛山市禅城区有房产十九处,其中十一处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十九处房产均被本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2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何志华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四处,一处抵押权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达棉,一处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两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四处房产均被本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30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钟伟权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两处,一处抵押权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丽冰,一处抵押权人为何丽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均被本院(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30号案件查封,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中盟贸易有限公司有车辆粤X×××××一辆,已查封未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何锦华有车辆粤E×××××一辆,已查封未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理;查明被执行人钟伟权有车辆粤X×××××一辆,已查封未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理。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股份收益。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096382.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8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