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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增、徐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徐立明,姚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李增,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生,住河北省渤西采油区。代理人:陈勇,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立明,男,汉族,1973年7月23日生,住河北省渤西采油区。被执行人:姚淼,女,汉族,1974年11月7日生,住河北省渤西采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与被执行人徐立明、姚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宗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