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红雪申请吴广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雪,吴广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雪,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个体,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吴广禹,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海伦市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洪雪申请执行吴广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吴广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广禹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