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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红雪申请吴广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雪,吴广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雪,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个体,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吴广禹,男,1991年11月30日出生,满族,海伦市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12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洪雪申请执行吴广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吴广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广禹的工资款予以扣留,此款每六个月(或一年)由海伦市人民法院提取一次,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