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任福霖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任福霖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476号原告王建华,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宝清县中医院医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告任福霖,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任福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