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36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现住涿州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