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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36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0年7月1日出生,现住涿州市。被告:王某,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涿州市。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马 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