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宏斌诉被告王熙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斌,王熙久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587号原告:刘宏斌。被告:王熙久。原告刘宏斌诉被告王熙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宏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宏斌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刘宏斌负担。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