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欧小玲与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小玲,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小玲,女,1972年7月16日,汉族,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欧小玲丈夫),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永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该公司法务助理。上诉人欧小玲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未查明上诉人欧小玲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欧小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范晶春审 判 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尉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