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4执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范吉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范吉龙,陈德宪,范吉有,范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法定代表人:栾本营,行长。被执行人:范吉龙,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陈德宪,女,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范吉有,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范吉勇,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范吉龙、陈德宪、范吉友、范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30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