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某、孙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8年4月12号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1990年8月10日生,住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某诉被执行人孙澎波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军审判员 段 雪 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禄 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