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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6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杭州崇汇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杭州崇汇贸易有限公司,华门控股有限公司,乐伟强,徐群,华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戴明良,应红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160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81128。负责人江勇。被执行人杭州崇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252号计量大厦1006室,组织机构代码:723628723。法定代表人徐群。被执行人华门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17楼,组织机构代码:71761486X。法定代表人徐群。被执行人乐伟强,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徐群,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米市。被执行人��门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层,组织机构代码:142935979。法定代表人徐群。被执行人戴明良,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应红月,女,1962年5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317号判决书,经评估后于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华门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八角亭村清水湾6幢的房地产。在变卖拍卖中竞买人余恒伟(身份证号:)以人民币323.2万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八角亭村清水湾6幢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余恒伟(身份证号:)所有。该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恒伟(身份证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余恒伟(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八角亭村清水湾6幢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