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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民终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伟、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伟,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伟,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国,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鸣,天津子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十字街**号。法定代表人:余春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旺生,黄冈市黄州区汉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曹伟为与被上诉人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国、赵文鸣及被上诉人黄冈华林物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戴旺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饶贵芳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晨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