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6)青0121执616号缠应河、苗国平与索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缠应河,苗国平,索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1执616号申请执行人缠应河,男,回族,村民。申请执行人苗国平,男,回族,村民。被执行人索彦龙,男,回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缠应河、苗国平与索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索彦龙已履行案款32000.00月,余款案款申请人缠应河、苗国平与被执行人索彦龙为达成执行协议,限被执行人索彦龙于2017年5月11底履行完毕,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21民初1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发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钱生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