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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5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云红与曾文全、任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云红,曾文全,任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云红,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曾文全,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任素芳,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袁云红与曾文全、任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曾文全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文全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