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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潘福生与吉林齐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生,吉林省齐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潘福生,吉林省齐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00787号原告:潘福生,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吉林省齐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健。本院受理原告潘福生诉被告吉林齐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潘福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