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栋栋与桑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栋栋,桑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栋栋,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桑燕斌,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栋栋与桑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霍州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桑燕斌未按照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栋栋于2016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桑燕斌至今未全部按照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桑燕斌银行存款534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