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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袁革光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革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136号罪犯袁革光,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7日作出(1997)孝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革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1998年3月30日作出(1998)鄂刑一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00年5月2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2005年8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变;2007年4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北省蔡甸监狱于2017年3月7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袁革光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蔡甸监狱提出,罪犯袁革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袁革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八次季度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蔡甸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袁革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社会危害性较高,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袁革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自2002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志华���判员周红川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