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李傑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李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10号申请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桂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斌,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世琦,湖北千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傑,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傑在武汉杰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占50%的全部股权。为此,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WUHC06Z0117Q000059C)。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中民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傑在武汉杰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占50%的全部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