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克红与被告南京八佰万新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齐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红,南京八佰万新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齐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423号原告孙克红,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章浩,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八佰万新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闫阳阳,执行董事。被告万齐俊,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孙克红与被告南京八佰万新邻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万齐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克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孙克红申请撤诉是在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元,由孙克红负担。审判员 俞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