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国强、柯善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国强,柯善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902号申请执行人:颜国强,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柯善桂,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颜国强与柯善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柯善桂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