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廖乾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乾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0刑初92号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乾坤,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重庆市丰都县。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丰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乾坤于2017年3月22日15时许,酒后驾驶渝G0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丰都县三合街道庙坡路进修校路段时,与行人邓某发生擦挂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廖乾坤有酒后驾车嫌疑,后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廖乾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被告人廖乾坤赔偿了邓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廖乾坤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廖乾坤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乾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世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