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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加平与被执行人孙加贵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平,孙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849号申请执行人王加平,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孙加贵,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申请执行人王加平与被执行人孙加贵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孙加贵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加平赔偿款8000元。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其表示已经给付2000元,还欠申请执行人6000元,该事实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被执行人表示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6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还款计划的合意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申请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284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