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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星友与崔永成、新疆黑果枸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星友,崔永成,新疆黑果枸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955号原告:邓星友,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博湖县。被告:崔永成,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新疆黑果枸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大厦A座1613室。法定代表人:崔永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星友诉被告崔永成、新疆黑果枸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星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7.0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