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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解昕东与渝苒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昕东,营山县渝冉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843号原告:解昕东,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营山县渝冉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经营者:罗建勇,系该超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昕东与被告营山县渝冉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昕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昕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昕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解昕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简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