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解昕东与渝苒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昕东,营山县渝冉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843号原告:解昕东,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营山县渝冉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经营者:罗建勇,系该超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昕东与被告营山县渝冉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昕东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昕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昕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解昕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简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