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19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国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新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国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新国,周志琴,福州国德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985号之二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5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17883197G。法定代表人:王志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王巍,公司职员。被告:福建国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东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72039Q。法定代表人:郑新国,董事长。被告:郑新国,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周志琴,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国德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井店村委会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1183409。法定代表人:周志琴,执行董事。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新国、周志琴、福州国德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4日,原告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良德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