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刘奇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刘奇林,毛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号。负责人:朱少彦。会信用代码:91530000X22602133B。被执被执行人刘奇林,男,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毛桂华,女,1966年9月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奇林、毛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奇林、毛桂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毛桂华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刘奇林名下登记有云A×××××号、云A×××××号、云A×××××号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但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执行,故被执行人刘奇林、毛桂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