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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崔秋菊、杨富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秋菊,杨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秋菊,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富兴,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上诉人崔秋菊因不服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4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上诉审查期间,上诉人崔秋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秋菊在本案上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崔秋菊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崔秋菊负担,其多预付的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杏花审判员  谢启杰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