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慈溪市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慈溪森美宝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波洁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华建峰,岑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苏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贇超,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民,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代表人:张一飞,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慈溪市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苏秀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慈溪森美宝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法定代表人:苏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宁波洁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能干,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华建峰,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审被告:岑海霞,女,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上诉人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原审被告慈溪市华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慈溪森美宝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波洁达新���料有限公司、华建峰、岑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慈溪市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 丹 涛审 判 员 方 资 南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佳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