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阳城县城水木年华商务会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阳城县城水木年华商务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会长。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委托代理人张宵莉,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国雯,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阳城县城水木年华商务会所。经营者:李伟。住所地:阳城县金阳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城水木年华商务会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执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原审判员 李天元审判员 冯沁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