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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邹孔飞、陈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孔飞,陈敏,徐玮,时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孔飞,男,汉族,1974年9月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敏,男,汉族,1978年2月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徐玮,女,汉族,1983年7月1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时圣亮,男,汉族,1983年7月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敏、徐玮、时圣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敏、徐玮、时圣亮向申请人邹孔飞支付欠款150000元,利息9471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以及案件受理费348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9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陈敏、徐玮、时圣亮的财产收入2515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采取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