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文平与焦作市华得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平,焦作市华得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459号原告:王文平,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闪闪,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市华得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经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成丹,总经理。原告王文平与被告焦作市华得瑞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二分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二分,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利息。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还款30万元,下余20万元至今未还。故诉请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并不存在,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审判员  崔春玲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佼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