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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杜补旺与赵瞒则、杜艳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补旺,赵瞒则,杜艳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329号原告杜补旺,农民。被告赵瞒则,农民。被告杜艳明,农民。原告杜补旺诉被告赵瞒则、杜艳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租赁费1580元,其中被告赵瞒则796元、杜艳明784元;2、被告负担乘车费100元;3、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诉讼,具体的说,由于合同关系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未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依据合同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结合本案,本案原告是与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合同,故原告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即贯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主张权利,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补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