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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8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记山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记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睿富甲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8182号原告:张记山,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龙,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第三人:青岛睿富甲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丽华,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记山与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睿富甲新型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记山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记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记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32元,减半收取1916元,由原告张记山负担。审 判 长  丁守兵审 判 员  刘东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