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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梁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梁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761号原告: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梁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负责人:吴善年,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倩,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路83号。法定代表人:杨孝岩。本院在审理原告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梁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协商,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梁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合肥坤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23元,减半收取7561.5元,由原告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梁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苏绍军代理审判员  朱丽晖人民陪审员  方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