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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宝才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97号罪犯李宝才,男,1966年9月5日生于吉林省通榆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通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宝才犯抢劫、抢夺枪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万元。本院分别于2009年8月、2012年12月、2015年2月为李宝才减刑1年4个月、1年4个月、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宝才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宝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李宝才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许力中审判员 迟守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