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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长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刑初19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长胜,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无固定住址。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从黑龙江省鸡西监狱被解回,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长胜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何长胜到庭参加诉讼。经合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何长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华南城香港皮草城B区1楼7号第一夫人皮草店内,以购买皮草未带现金为由,提出用手机银行转账付款购买貂皮大衣一件,后在没有实际转账的情况下,谎称已经转账且2小时内到账,骗取该店营业员邵某1的信任,将圣华伦牌男式貂皮大衣(价值8800元)一件骗走。赃物被其卖掉,得款人民币4000元被其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价格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长胜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罚处。被告人何长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14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华南城香港皮草城B区1楼7号第一夫人皮草店内,被告人何长胜以购买皮草未带现金为由,向该店营业员提出以手机银行转账付款的方式购买貂皮大衣,并在没有实际转账的情况下,向该店营业员邵某1谎称已经转账,2小时内到账,骗取了邵某1的信任,骗走圣华伦牌男式貂皮大衣(价值人民币8800元)一件。赃物被其卖掉,得款4000元被其挥霍。2017年2月17日公安机关从黑龙江省鸡西市监狱将何长胜解回。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二、辨认笔录;三、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价格鉴定结论书;三、短信截图及现场照片;四、现场监控录像;五、被告人何长胜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六、被害人邵某2的陈述;七、证人邵某1、邵某3的证言;八、被告人何长胜的供述及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长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何长胜到案后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何长胜系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何长胜犯罪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长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所判刑罚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前案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以内)。二、被告人何长胜犯罪所得人民币八千八百元,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邵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宋雪梅审 判 员  何静波人民陪审员  吕淑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伟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