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9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孙春同与蒋士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同,蒋士滨,任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988号之二申请人:孙春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如,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蒋士滨。被申请人:任玉芝。原告孙春同与被告蒋士滨、任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春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90万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春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玉芝位于东营市曹州路XX小区XX幢X单元XX号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东营市房权证曹州路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兆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