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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屠灵兵与杨同纪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灵兵,杨同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80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屠灵兵,男,1973年出生,住第八师一四二团。被执行人:杨同纪,男,1963年出生,原住第八师一三四团团部,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执行人屠灵兵与杨同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兵080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屠灵兵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712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5762元,均未执行。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杨同纪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同纪名下车牌号为新C39x**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新C81x**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杨同纪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杨同纪现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屠灵兵,申请执行人屠灵兵无异议,被执行人杨同纪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生军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代理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