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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智、许律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智,许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智,曾用名黄泳臻,男,1965年1月2日出生,壮族,干部,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律平,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再审申请人黄智因与被申请人许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桂10民终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智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明显错误。本案借据存在明显瑕疵,是被申请人伪造的证据。被申请人许律平提供的两个当事人岑俐佑、韦善木只是在证据材料上签名捺手印,一审法院开庭时没通知他们出庭调查。再审申请人要求追加岑俐佑、韦善木为本案被告,法院不采纳,现造成案件事实无法查清。2、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本案标的152万元是恶意涂改的虚假空头借据,没有人收到被申请人的现金,不存在借款事实。法院应查明7张借据的来源,如果被申请人真实支付了借款,为什么不重新抄写存在那么多瑕疵的借据。3、一审法院没有对借据存在瑕疵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被申请人在一审所提供的7张借据均存在涂抹、改写、文本顺序颠倒的情况,但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法庭调查。4、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存在瑕疵,被申请人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对办理的正常信贷手续非常重视细节,都有附件说明,但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7张借据都没有附件说明。5、一审判决称再审申请人撤回司法鉴定。原因是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查封了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财产及银行账号,造成再审申请人生活困难,使再审申请人无法缴纳鉴定费用。且本案借据存在明显的瑕疵,应由被申请人对借据的来源进行举证。6、再审申请人没及时交纳上诉费用的原因是,因为其全部财产已被法院查封,没钱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催交,过后才补交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启动再审。被申请人许律平提交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审申请人上诉时,已明显超过了交纳上诉费用的时间,二审法院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是正确的。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黄智对其申请再审的请求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实。综合双方当事人原提供的证据,对本案审查后认为,1、再审申请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借据存在明显瑕疵,是被申请人伪造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的主张,其没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再审申请人缺乏事实与证据作为依据,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2、再审申请人提出一审判决称再审申请人撤回司法鉴定。原因是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查封了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财产及银行账号,造成再审申请人生活困难,使再审申请人无法缴纳鉴定费用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该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文检复字第100号的复函,因无法客观还原柒份检材《借据》中涂抹处掩盖字迹,且尚未开展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项目,故无法受理该案件的委托。本院委托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5年12月3日,被告黄智撤回司法鉴定申请。综上,再审申请人黄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 玲审判员 张力夫审判员 闭伟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