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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苟朝清与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周文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朝清,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周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苟朝清。被执行人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文新。申请执行人苟朝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周文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39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本院的其它案件保全,待财产处置后可以参与分配,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东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