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开东、青岛一建新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东,青岛一建新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39-1号申请执行人张开东,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一建新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萍乡路20-3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善,总经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36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四日书记员 法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