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生文、牛艳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生文,牛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吴生文,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牛艳国,地址魏县。申请执行人吴生文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冀0434民初4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艳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生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