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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生文、牛艳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生文,牛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4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吴生文,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牛艳国,地址魏县。申请执行人吴生文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7)冀0434民初4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艳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生文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