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5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袁某1与高某、袁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1,高某,袁某2,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50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1,男,194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高某,女,194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袁某2,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严某,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袁某1、高某与被执行人袁某2、严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袁某2、严某应协助申请执行人袁某1、高某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竹苑街18号之一501房的过户登记手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部门查询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竹苑街18号之一501房的产权情况。经查,该房产的权属人为被执行人严芳。该房产已设定抵押登记且被本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涉案房产存有抵押及查封情况,暂不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