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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佳康与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佳康,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郑佳康,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郑佳康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仲裁委员会处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95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合计7767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人郑佳康履行完全部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处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951号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