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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执复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晓娟与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赵晓娟,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复16号复议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人民街。法定代表人李设宏,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宝平,系该管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吴智丰,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管委会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赵晓娟,女,生于1962年10月28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委托代理人石文辉,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博文路**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陈晨,任公司执行董事。复议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不服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4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仓区人民法院查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487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赵晓娟依法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申请,要求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9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450828.19元、案件受理费25607元,合计2376435.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本案,2016年10月31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依法委托陈仓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6年11月8日,陈仓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该案在执行中,陈仓区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享有到期债权。2016年11月16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并向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执66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向陈仓区人民法院回函称,现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款已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予以冻结,已无款项可被执行,无法履行陈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内容。建议陈仓区人民法院与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联系沟通解决。2016年12月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陕0304执666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冻结、扣划第三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2402599.19元。同年12月15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依法实施了冻结、划拨执行措施。后第三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该院划拨其银行存款这一执行行为错误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陈仓区人民法院认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该院代为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该院接受委托后,在执行中,依据查明的事实,向异议人宝鸡市陈仓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异议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接到该院(2016)陕0304执66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回复函中未有明确的异议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第三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复函不属于法定的异议,故该院后期依法裁定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依法有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称,1、被执行人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复议申请人处并无到期债权。2、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合同并未终止解除,不存在到期债权。3、被执行人在复议申请人处缴纳的土地款已被扣划执行,陈仓区人民法院再次扣划执行错误。4、复议申请人已对陈仓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执行异议,法院裁定认定错误。故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查明事实,纠正原审法院的不当执行行为。本院查明,2016年11月16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制作并向宝鸡市陈仓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2016)陕0304执66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1、收到本通知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赵晓娟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2402599.19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单位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3、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复议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收到(2016)陕0304执66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函复陈仓区人民法院:“西安森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款已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予以冻结,已无款项可被执行,无法履行贵院送达的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内容。”2016年12月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制作(2016)陕0304执6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第三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2402599.19元。2016年12月7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向复议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邮寄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本院认为,陈仓区人民法院制作并向复议人宝鸡市陈仓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提出的“函”不构成异议。陈仓区人民法院要求复议申请人履行到期债务,裁定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异议与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陈仓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4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永涛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刘正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