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龙仕均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仕均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三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仕均,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三穗县人,住三穗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仕均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1、被告人龙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龙仕均在长吉乡瓦窑村下寨组“白杨老”烧自家田边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龙仕均等人扑救不及,导致“毛竹湾”、“牛圈档”山上的树林被烧毁。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70.8亩。被告人龙仕均能够在现场救火,并主动承认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材料、龙仕均身份信息及照片、关于龙仕均未能进行补植复绿的情况说明、赤瓦中心村出具的证明,证人杨某2、杨某3、冉某、曾某1的证言,被害人屈某、杨某4、姜某、杨某5、曾某2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仕均在烧田边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在现场救火,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仕均的悔罪表现及三穗县司法局审前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仕均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克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长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