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英与陈洪顺、冯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陈洪顺,冯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陈洪顺,男,1959年4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冯云波,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陈洪顺、冯云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洪顺、冯云波名下房屋、土地征用补偿款后,被执行人将欠款50000元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诉讼费、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追偿,同意终结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