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4219奚仕明与李传宏、田春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仕明,李传宏,田春莲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4219号原告奚仕明,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宏,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田春莲(系李传宏之妻),女,1979年8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毅,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奚仕明诉被告李传宏、田春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奚仕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奚仕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奚仕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奚仕明负担。审 判 长 包曦民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斐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