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伟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执9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陈伟银,男,汉族,1982年12月10日生,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作出的(2016)粤5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刑终11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判处没收被执行人陈伟银个人全部财产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派员向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伟银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53执9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润棠代理审判员 房 驰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