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民初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娄明斌与李占涛、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明斌,李占涛,槐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10号之一原告:娄明斌。被告:李占涛。被告:槐霞。原告娄明斌与被告李占涛、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娄明斌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娄明斌撤回对被告李占涛、槐霞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娄明斌撤诉。案件受理费7825元,减半收取3912.5元,财产保全费2695元,共计6607.5元,由原告娄明斌负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