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鹏飞与被执行人赵小亮、赵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鹏飞,赵宏昌,赵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毛鹏飞,男,汉族,1987年08月09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赵宏昌,男,汉族,1970年04月29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赵小亮,男,汉族,1992年11月2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鹏飞与被执行人赵小亮、赵宏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小亮、赵宏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小亮、赵宏昌银行存款99872.64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车辆、房地产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